已在進行中之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死亡,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不需停止其強制執行程序。惟遇有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形,執行程序勢將發生困難,故法條規定,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期能續行強制執行,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點交、再行點交予拒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