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何謂支付命令?何謂本票裁定?藉由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有何優缺點?是否須費用?如何聲請?

答:(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因債權債務的糾紛,其內容是可以依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來請求(例如:借款、價金、租金、報酬等等),則民事訴訟法規定可透過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聲請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 其程序速度快、不用開庭,即可取得執行名義,況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現今實務上廣為普遍使用的追討債務方法。
支付命令每件聲請規費為新台幣五百元整,惟支付命令的缺點則是,對方聲明異議失其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只須在命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不須附理由),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會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未送達失其效力:需向債務人之戶籍地遞送,如三個月內未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便失效。
 
(二)本票到期發票人如不清償,執票人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程序除速度快、不用開庭外,因無特別管轄權及對方不收件可經由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票人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其規費是按訴訟標的之級距來繳納,惟本票裁定的缺點是,只能對發票人為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無法對其為本票裁定。此外,倘發票人否認票據債權之存在,亦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