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聲請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請求,先由某國家機關對其內容及範圍予以確定作成,並得據此聲請執行法院發動強制執行之公文書。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種類甚多,依規定可分為六大類(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法律規定以列舉者為限,不許當事人自行合意創設約定,稱此為「執行名義法定主義」。有關執行名義的種類分述如下:
二十二、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