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進行強制執行,首先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大概可分為二大類。 一為藉由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打官司),另一為藉由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不藉由打官司,其種類繁多,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公證書之作成等等)。 拿到執行名義後即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換價→滿足),以實現債權。有關其程序與流程略圖如下:
二十一、何謂債權人之聲明承受?聲明承受後可否撤回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