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為強制調解事件,若調解不成立,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離婚調解

家事調解包含「離婚、履行同居、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分擔、遺產分割等家事糾紛」由專業調解員以「中立」、「客觀」的方式來協助當事人達成協議,以解決問題紛爭。調解委員不會強迫任何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如果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隨時請求中止調解程序。

調解過程中的話會影響法官嗎?

調解過成中,調解員的勸導、當事人所說的話,都不能作為將來訴訟裁判的基礎,且依據法律規定,除非涉及兒童受虐或為害人身安全的情況,否則調解員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透過調解程序,可以節省通常審理程序所須歷經冗長之調解證據調查時間。

調解的好處

法院調查證據的過程中,訴訟當事人在法庭上比較沒有時間好好談,由其是各自提出證據進行辯論時,雙方所說的話想必是不太好聽,而由法官作成之判決或裁定,可能會公告上網,雙方爭執的內容可能會被紀錄下來而對外公布。反之,透過不公開的調解程序,較可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且對於財產爭議的部分(如給付扶養費、遺產分割事件),及對於子女監護、探視爭議,在調解成立後,會由法院作成筆錄,這個筆錄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可以作為將來強制執行的名義,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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