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打官司期間妻可聲請法院下裁定,裁定內容為在離婚判決確定前由自己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或由雙方共同擔任監護人。
因為依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法院為前項假處分之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又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或負擔之假處分,乃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設,其性質上相當於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在審酌個案後,可能作成如下之裁定: 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XX年XX月XX日生,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本院第OOO號離婚等事件判決確定、撤回起訴、和解或調解成立前,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任之。 聲請人與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同住時間、方式,如附表所示。
附表:聲請人及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照顧同住之時間及方式: 甲. ○○○就學期間 (一) 時間及地點:(略) 1. ……。 2. ……。 3. ……。 (二) 方法,應遵守事項:如乙之(二)、(三)所示。 乙. 若○○○因故未就學,則: (一) 時間及地點:(略) 1. ……。 2. ……。 3. ……。 (二) 方法:(略) 1. ……。 2. ……。 3. ……。 (三) 應遵守事項: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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