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就探視權有所規範,一般而言,法官會以附表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但為了避免實際上實行之落差,原則都會先請兩造加以協商探視之方式,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括過夜在內。但須注意的是,離異的雙方必須有正確的認知,探視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不想要剝奪子女享有父母親的愛。至於雙方協議定探視權的內容時能夠越具體越好,以免日後發生解釋上的疑義時有所爭執。可參考下列的擬定內容: ○○○(下稱甲方),○○○(下稱乙方),有關雙方所生子女○○○之探視約訂協議如下: 雙方探視雙方所生子女○○○時應注意事項:(甲方為監護人,乙方為行使探視權之一方) (一) 時間 1. 乙方得於每月第二、四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星期日下午5時及農曆春節大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之探視時間。 2. 乙方於○○○小學以後就學期間,於學校放寒、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會面交往方式外,寒假並得增加7天、暑假得增加14天之同住期間,並得攜回同住。 3. 上開增加探視期間,得分割數次為之,其探視時間為每次第1日上午9時至最後1日下午5時。
(二) 方法 1. 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2. 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出遊等行為,並得攜回同住。 3. 探視前應於事前二日(寒假、暑假應於二周前通知)通知甲方,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無故拒絕。若經同意,甲方亦得陪同到場。 4. 乙方家人得陪同會面。 5. 兩造於○○○就讀國中後,有關子女探視權時間及方法應尊重○○○之意願。
(三) 雙方應遵守事項: 1. 不得有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 2. 應尊重甲方對○○○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3. 雙方不得對○○○灌輸反抗對方之觀念。 4. 如○○○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甲方無法就近照料時,乙方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保護教養之義務。 5. ○○○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甲方應隨時通知乙方。 6. 乙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雙方所生子女○○○於甲方住處交還甲方。 7. 甲方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時,乙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乙方任親權人。乙方如違反前開探視時應行注意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乙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非訟事件法第71條之6第1項之規定禁止乙方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沒有做結婚登記,那需要做離婚登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