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酌定監護人的最大原則是站在為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會就個案酌審,考量的因素包括經濟上扶養能力、子女年幼程度、子女意願和社工訪視報告(或法院家事調查官)的意見等等。
當子女為7歲以上且有表達能力時,法官會尊重小孩的意見,但不會成為唯一的標準。但就個案而言並沒有一個絕對而普遍都適用的標準。學說上雖有幼童隨母,手足不分開同住原則,但一切衡量還是基於為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也不是絕對的。
至於父母親的經濟能力也未必較優的一方就必然取得監護權,因為法律上行使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透過命未行使親權的一方負擔扶養之方式加以解決。
所以兄弟姊妹手足是否同住也非絕對,如果兄弟姊妹經徵詢其意願各隨父或母時,法官就個案考量認為適當時,亦可能分開定其監護人。惟理性溝通、和平分手、親情永續應該是確保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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