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
須依個案具體之行為作判斷。施暴之一方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恐嚇或辱罵等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或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民事部分
可請求損害賠償,一般實務上作為可由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在於刑事庭開庭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好處一來可藉由偵查系統之公權力蒐集證據,藉以對被告施壓,二則可省掉繳交裁判費用的支出。此外,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當有婚姻暴力發生時(毆打、恐嚇、脅迫等)可以直接撥打110報案或撥打各縣市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電話(113),將可得到醫院陪同、庇護服務、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經濟扶助等協助。此外亦可直接向住居所或婚姻暴力發生地當地的法院聲請保護令。
不了解要怎麼向法院聲請,也可透過警察單位、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因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可禁止施暴者接近或騷擾被害人,以確保被害人或子女之人身及財產安全。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則可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若暴力行為再度發生時,被害人可再立即通報所轄警察單位處理。
精神家暴該如何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