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及和解成立後產生何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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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年新修法當事人只要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就會依職權送到戶政機關

    依舊法當事人即使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雙方當事人還是要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才算消滅,有鑑於以往實務上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於調解之內容反悔不辦理離婚,法院之調解往往白忙一場。故98年4月29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052條之1便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只要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會消滅,無須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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