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與繼承之間的問題,首先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這不是簡單的對或不對的簡答題,必須分別從血緣與繼承的不同規定來作說明。 首先要作說明的是什麼是繼承?一個人活在人間,在民法上是權利能力的主體,一旦不幸離開塵世,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止。這裡所謂的終止,指的只是「能力」而已,權利與義務本身仍然存在。這些存在的權利與義務必須要有人來繼承,才能活化繼續運作,不致停滯。這便產生了繼承制度。誰有權利繼承已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那就要看民法繼承編 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袓父母。」 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那些認祖歸宗的紛爭,大概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上的問題。 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又得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 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這個要件。 由此規定看來,血緣與繼承關係至為密切,沒有血緣關係好像擠不上繼承人的行列。 不過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雖然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半點血緣關係,但是依民法第1077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養子女同樣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繼承一份財 產,養子女也有他該有的一份。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 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 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爭的是 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為何?可否以打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