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為奢糜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債務人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因工作所需且未因此減少債權人受償金額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債清條例101年修法後的重點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