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病,本就足以破壞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法律上得為離婚原因,但是必須達到「重大不治」。
依照最高法院七7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只須其精神病之程度,依醫師之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問其精神病係由遺傳,或因後天所得;亦不問其發病曾在結婚前,或在結婚之後;更不問是否由於可歸責離婚請求權人之原因,均得請求離婚。
判決離婚後,外籍配偶如何委託他人在台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