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相關判決(五)

98,訴,3648,阿明前科累累,不經悔改,又走上販毒的不歸路。

【裁判字號】 98,訴,3648

乙○○(綽號「阿明」)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竊盜等前科,復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8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無故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5日下午3、4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街「理想貴族社區」住處,無償轉讓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又乙○○、丁○○及戊○○為同住在臺中市南屯區○○○街「理想貴族社區」之住戶,丁○○間接得知乙○○涉有販賣毒品之犯嫌,遂將此情資告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丙○○,欲以原犯意誘發方式誘出乙○○。丁○○遂於98年3月5日,借用戊○○所有門號行動電話與乙○○持用門號取得聯繫,佯稱其老闆(由丙○○佯裝)要向乙○○購買海洛因(價值約44萬元)。乙○○竟萌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由丁○○與其「老闆」丙○○相約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路與南屯路口試用海洛因樣品,待約定時間屆至,乙○○即與丁○○各自騎乘機車抵達現場,乙○○並應丙○○之意坐上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適乙○○將其持有之海洛因1 小包(含袋毛重0.37公克、驗餘淨重0.1247公克)交付予丙○○之際,丙○○隨即表明身分,當場逮捕乙○○,並扣得海洛因1 小包,及其所有供犯罪聯絡用之門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外包裝夾鏈袋壹個及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均沒收;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外包裝夾鏈袋壹個及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均沒收。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