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涉嫌吸毒、竊毒及販毒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
桃園地檢署替代役男陳○○不但吸毒,還多次利用服勤機會偷盜贓物庫之安非他命,累計已盜取安非他命重達一千三百四十二公克,檢方質疑陳建志可能涉嫌販毒,廿六日已依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職司偵查犯罪的地檢署,竟發生毒品監守自盜案,桃園地檢署昨晚主動發布新聞稿說明查獲經過,對曾有販賣一、二級毒品前科的陳○○(廿二歲),分發至地檢署服役、檢方卻無法拒絕或要求更換,頗有怨言。
陳○○明年二月即將退伍,分發桃檢法警室服役,檢方原先想法是放在法警室可以由法警「就近監管」,不料法警室與贓物庫僅一牆之隔,陳○○竟利用法警忙於戒護人犯,多次趁警方送毒品進贓物庫空檔,偷偷盜走安非他命。
檢方係最近發現陳○○作息異常,前晚突襲檢查其盥洗用具,赫然發現內藏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經檢察官張春暉深入追查,發現毒品來源都來自贓物庫,查出陳建志多次利用服勤進出贓物庫機會,盜取放在置放辦公室、還沒即時入庫之毒品。
檢方清查陳○○從今年三月份起,利用職務至少行竊一、二十次,累計約十五件毒品案贓物遭竊,被竊安非他命毛重約一千三百四十二公克,昨訊後依竊取公有財物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將追查陳建志是否涉嫌偷毒、販毒。
據檢方追查,今年中陳○○涉嫌行竊檢方公用的一片SIM卡,當時雖查無實據,檢方已注意其言行有異,迄今年十月四日,檢方又查獲陳建志有吸毒跡象,總務課及政風室就開始監控陳建志,前晚才一舉查獲毒品及吸食器。
檢方指出,陳○○服替代役前,就曾因少年刑事案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宣告緩刑五年確定,保護管束中。檢方除將追究相關行政人員疏失責任,已全面檢討贓物庫人員進出管制、即時入庫、及加強監控防範措施。
證物被盜, 偵審訴訟恐大亂, 桃檢替代役男盜取贓物庫安非他命,數量多達毛重一千三百四十二公克,影響的不只是司法信譽,更麻煩的是這些被竊「贓物」,如果尚未經鑑定,後續毒品案件偵審訴訟程序將一團亂。
目前檢警查扣的毒品,入庫前都會先送調查局鑑定,鑑定時間大約一至兩個星期。由於鑑定毒品會微量消耗,因此毒品送鑑定必須全部送,不能分案只送部分毒品。
偵辦毒品案件首重「證物」,如今查扣的毒品證物被偷盜,涉案毒犯上了法庭大可以漫天撒謊,檢方指控即使端出被告初供,自白並不能作為唯一證據,案件恐怕就辦不下去。
因此檢方除了究辦陳○○刑責,更重要的必須釐清被盜竊的毒品中,總共涵蓋多少毒品案件?這些案件毒品是否已送調查局鑑定過?如業經鑑定還不致亂了偵審訴訟程序,如果還沒鑑定麻煩就大了。
依警方緝毒實務,逮著毒犯一定會驗尿,因此涉案者是否有吸毒,驗尿報告一翻兩瞪眼,但是否涉及販賣、持有、轉讓毒品等重罪,證物不翼而飛如何指控犯行?
即使被竊毒品業經鑑定,日後法院判決定讞裁判沒收毒品,檢方是否能以毒品被竊理由簽結不必沒收,恐怕都有爭議。檢方上上之策就是即時追緝,能多追回一份毒品、就少一份麻煩,至於替代役男分發至司法機關爭議,就留待役政單位省思檢討。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釋字631號偵查中檢察官發監聽票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