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吸毒被抓會先進行觀察勒戒,經觀察後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而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第一次吸毒被查獲時,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該先將被告或少年(未滿十八歲之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則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裁定命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時間為一年。如果經不起訴或不付審理的人在五年內又犯,經觀察勒戒後被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則直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戒治,並依其成效,決定其刑之執行與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