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除斥時間,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