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履行地之特別管轄法院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此為特別審判籍,若同時與普通審判籍競合,由原告自由選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這個也是特別審判籍,若同時與普通審判籍競合,由原告自由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53條 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