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的要件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成立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務、2.為他人管理事務、3.無法律上之義務。

    何謂無因管理?

    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者:

    1.管理他人事務
    2.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3.無法律上之義務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