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成立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務、2.為他人管理事務、3.無法律上之義務。
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者:
1.管理他人事務 2.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3.無法律上之義務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