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有四,1.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2.造成他人法定權利受侵害,此請求權不保護他人受侵害之「利益」、3.行為須不法、4.具備因果關係、5.造成他人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要件:

(1)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2)造成他人法定權利受侵害,此請求權不保護他人受侵害之「利益」,比如放火燒掉小華的店面,依此請求權,小華無法向縱火者主張店面無法營業所受的商機損失,只能就店面現有價值請求損害賠償。

(3)行為須不法,若是合法行為不算侵權行為。

(4)因果關係,通常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5)造成他人損害

剛才有提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並沒有保護到受侵害人的利益,但184條第1項後段的請求權所保障的範圍並不侷限於保障受損害人之「權利」,「利益」也在184條第1項後段的保障範圍,但為避免原告請求漫無目的擴大,所以只限於加害人的「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他人的行為,原告才能主張此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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