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必須「以原就被」,此為普通審判籍,也就是原告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而當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競合時,因為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所以原告仍然可以選擇到被告住所去起訴。
民事訴訟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必須「以原就被」,此為普通審判籍。但為了平衡原告被侵權的利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特別規定,原告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
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競合時,因為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所以原告仍然可以選擇到被告住所去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2條,關於債務履行地之特別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