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9條 請求權中斷事由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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