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上的猥褻。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性侵案被害人「警詢陳述」能直接判刑嗎?大法官釋憲:不可作為唯一證據!保障被告訴訟權與被害人保護的重大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