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調解成立或訴訟上和解成立,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之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而和解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與仲裁有什麼差別?誰說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