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法律知識庫
›
法律知識庫
›
調解/仲裁/和解
調解/仲裁/和解
仲裁當事人明知程序有問題,程序卻續行?聲請異議?
2009年10月29日
依據仲裁法第29條規定: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 上一篇
什麼是仲裁法第31條所說的「衡平原則」?
下一篇 →
仲裁人的迴避事由及相關規定
← 返回調解/仲裁/和解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