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仲裁法第29條規定: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調解和解成立,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