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一)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二)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父母可以合法為子女投保意外險。
(三)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開的狀況,除了要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在人壽保險中也有特別約定,第三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好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並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保險法第105條)。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受益人
參照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簡而言之,受益人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的人,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但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特別強調「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義務
權利
保險人
1、危險承擔義務
2、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義務
1、向要保人收取保費
要保人
1、繳納保險費
2、據實告知義務
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4、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5、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6、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1、可同時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2、決定其他受益人
被保險人
1、據實告知義務
2、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3、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4、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1、賠償請求權
受益人
1、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保險法重要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