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蘭縣某派出所一名27歲歐姓男性警員涉嫌對21歲女同事施暴、性侵,並拍攝裸照。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警方已對該男警進行停職處分,司法機關亦裁定收押禁見。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解析此事件中涉及的刑事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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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歐姓警員涉嫌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女同事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罪,也就是常見的「性侵害」,依法應處以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歐姓警員在性侵過程中,也伴隨著施暴行為,並造成女同事身體傷害,則也會構成傷害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無故以錄音、照相、竊聽或其他器械,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歐姓警員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強拍女同事裸照,已涉嫌竊錄罪,應接受法律制裁。
此事件反映出在執法機關內部,對於人員的品行與職業道德應加強管理與教育,對於違法行為,無論身份為何,均應依法嚴懲,以維護社會正義與法律的尊嚴,同時,受害者應勇於站出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社會各界也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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