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雖將大雕藥酒放進口袋,但其仍然在店員所能支配掌握的領域,所以那個時間點仍然算未遂。然而無論既未遂,仍然有處罰。只是後來法官有裁量減輕或免除其刑的餘地,具體個案,由法官依所得證據而做判斷。
「大鵰」豈能不被發現!台中縣男子李嫌到便利商店偷藥酒,藏在褲袋內準備帶出店外時,店員發現他褲子不自然膨脹,當場將他逮捕,扭送派出所,員警得知他將名為「大鵰」的藥酒偷藏褲袋裡被查獲,也禁不住莞爾一笑。失業的42歲男子李嫌昨天凌晨想喝酒,口袋裡卻沒有半毛錢,於是前往外埔鄉一家便利商店打算偷酒來喝。李嫌進到店內,從貨架上挑了2瓶藥酒,分別塞進前後褲袋,準備「偷渡」出去。
由於李嫌的舉止不太自然,店員已經特別盯住他的一舉一動。李嫌藏好酒後,又在店內逛了一圈,最後走到門口準備離去時,店員發現他的褲襠鼓鼓的,不太自然,似乎藏了東西,連忙上前制止。李嫌見事跡敗露,也沒有反抗,乖乖地從褲袋裡掏出2瓶酒還給店員,店員看到他從前褲袋掏出的藥酒品牌叫「大鵰」,忍不住噗哧笑了出來,但笑歸笑,還是將他扭送派出所。
男子偷走便利商店的大雕藥酒,放進口袋,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檢方獲知有犯罪事實,就可以進行調查,就算男子只是未遂犯,並沒有成功偷竊,店家不願提告等等情況下,還是有可能被檢察官起訴。
而是既遂或未遂,學理判斷有所分歧,有認為男子將大雕藥酒放進口袋那個時候,就已經竊盜既遂;亦有認為男子雖將大雕藥酒放進口袋,但其仍然在店員所能支配掌握的領域,所以那個時間點仍然算未遂。然而無論既未遂,仍然有處罰。只是後來法官有裁量減輕或免除其刑的餘地,具體個案,由法官依所得證據而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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