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東海大學,在水塔下毒的男子遭判刑

男子涉嫌在東海大學的水源下毒,觸犯刑法妨害公眾飲水罪;其威脅校方給錢,否則下毒的部份,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法官審理時,認為他所投入的劑量不足以毒害人體,只判處有期徒刑5年。

男子王嫌4月間向中部8所大學及技術學院恐嚇,要求給付500萬元現金及50兩黃金,否則將在校內飲水下毒,之後他在東海大學水塔投入老鼠藥,校方立刻報警而將他逮捕,台中檢方將王某起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9年;但法官審理時,認為他所投入的劑量相當輕微,不足以毒害人體,只判處有期徒刑5年。檢方偵辦時,發現東海大學遭其放入老鼠藥的水池中,因藥劑剛好碰到水面,藥性被稀釋減弱,無法對人體造成傷害,因此依妨害公眾飲水嫌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將他起訴,並具體求刑9年。

 

法律評析

公共水塔下毒要搶劫,遭判刑五年

男子涉嫌在東海大學的水源下毒,觸犯刑法第190條第1項妨害公眾飲水罪:「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其威脅校方給錢,否則下毒的部份,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

◎ 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勒索行為:是指以恐嚇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故勒索行為包括恐嚇行為和索取財物的行為。
(1)  恐嚇行為: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受行為人的強制,被害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喪失,始為恐嚇。
(2)  索取財物:行為人須於為恐嚇行為時,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
2. 處分財產:被害人由於心生畏懼,並進而處分屬於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
3. 財產損失:恐嚇行為必須造成被害人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必須與行為人獲得財產利益,形成直接對等的關係。
4.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勒索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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