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5.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一、113保護專線。
二、110或任何一間派出所報案。
三、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或直接到法院服務台提出。
1.被害人。
2.未成年人被害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各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實務上先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協助提出。
暫時保護令-提出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局向法院聲請。
通常保護令-提出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局向法院聲請。
[提醒]:許多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離婚的主因,也會衍生未年子女監護、扶養、探視等問題涉及層面很廣,遇緊急狀態先報警,後續可以與律師諮詢討論更進一步之法律程序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