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需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且約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並應有合理補償,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定有明文。
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