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李先生每月工作收入約33,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5,400元,已達盡力清償之法律規定(108年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813元*1.2=16,576元),法院可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李先生105年曾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後來經債權人發函催告才知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被執行扣薪1/3,每月除了要繳調解月付金,還要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扶養費用,原本大夜班工作已經夠勞累,扣薪問題讓他更身心俱疲。
經楊永吉律師與專責債務清理法務洪永鴻瞭解案情,李先生之前曾因身體因素無法正常工作,一直到107年3月才有正常工作,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扶養費、債務協商款項,每月只剩2,000元可以負擔,總債務8,420,481元。
債務金額
期數
月付金
清償比例
8,420,481元
180
46,780元
100%
1,267,200元
72
17,600元
1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總債務322萬 全部不用還了
快點進來看 888萬債務一筆勾銷
欠債還款,前置調解也可以省很多利息
民事債務清理-聲請清算總債務608萬元,法院裁定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