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某服飾集團林姓女董創辦人家庭遭人破壞,透過一連串蒐證向法院提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勘驗監視器影片中陳姓副總與L女互動親密,且陳姓副總與L女內衣內褲交疊照片,認定陳姓副總和L女的互動過程與一般雇主及下屬間的互動顯有不同,判陳姓總裁及L女共同侵害配偶權應連帶賠償90萬元。
(新聞摘自:ETtoday)
今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239條通姦罪違憲,其實以往刑法上的通姦罪蒐證不容易,且要件嚴格,往往小三(小王)沒有被起訴,反而是原配在蒐證的過程而觸犯刑事犯罪,如妨害自由、毀損罪等,配偶聯合小三對原配提告刑事犯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數,對原配而言反而是二次傷害,因此通姦罪不見得對婚姻比較有保障,相較於民事,民事認定侵害配偶權的門檻較低,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本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始足當之。
而所謂「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人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親吻、擁抱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有可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但有無構成侵害配偶權除原告提出的證據外(如:社群網站互動、照片、雙方對記錄、消費記錄或行車記錄器等間接證據證),另外同性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法官對「侵害配偶權」之有無的心證空間很廣,因此雙方在法庭上給予法官的印象也很重要。而賠償金額究竟為多少,一般法官會依照原告的學歷、經歷、社會地位等背景衡量賠償金的數額。
這一個案例是陳姓副總與L女在電梯裡聊天二者臉頰距離約五公分距離對望嘻笑,內衣褲交疊被告雖辯稱內衣褲一同送洗較經濟,法官認為陳姓副總和L女在電梯裡的互動模式與一般雇主及下屬的相處方式顯有不同,更像情侶間的互動,而被告告辯稱,內衣褲一起送洗較經濟,惟法官不採信,認為女性內衣及男性內衣為個人私密物品,互相交疊難以想像一般雇主於下屬間會將個人私密物品放置一起,顯有逾越異性普通朋友分際之密且往來互動,認定侵害配偶權,判應連帶賠償90萬元,本件會判到90萬法官考量原配及被告學歷、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均屬較高才因此有這樣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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