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一名葉姓男子8月間到南科管理局洽公時,因手機來電,公廁訊號不良,葉男遂離開公廁接電話,離去時不甚將裝有筆電、硬碟的包包放在停車場公廁內,1個多小時後才發現,但回到公廁時已找不到包包,即向警局報案竊盜。而陳男在葉男報案隔天晚上11點多,到南科管理局附近草地遛狗,再停車場外發現包包,即刻撥打110報案,經警方指引,帶著包包到警局申報檢到遺失物,警方隨即通知葉男包包找到了,但葉男仍堅持被偷,警方只能將陳男函送,後終獲不起訴處分。此事件引發網路熱議,也讓民眾不免質疑,難道未來看到遺失物都要假裝沒看到嗎,以免自找麻煩嗎?
警方事後澄清曾告知葉男報遺失及竊盜的差別,也警告過葉男恐涉誣告,但葉男仍堅持提告竊盜,陳男為此請了四次假上警局作筆錄、地檢署開庭。那麼到底警局報遺失、竊盜、侵占遺失物有甚麼區別呢?
民眾遺失物品,警方登記遺失物特徵,留下聯絡方式。
有刑責: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簡單的分辨方法:民眾確切知道自己物品放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
有刑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簡單的分辨方法:民眾不確定自己物品置於何處,但就是找不到,懷疑遭人取走。
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罪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一但民眾報案,縱使嗣後不願提告,仍需由司法機關依法究辦,因此本案陳男因為一開始就確信電腦、物品的位置,故而報案竊盜,葉男雖然是剛好拾獲,但由於已經報案,實際上警察也難以銷案,只能按照司法程序進行,但以陳男拾獲電腦、硬碟後立即報警的行為,可知陳男並無竊盜嫌疑,最後檢方也是以不起訴處分處理,然陳男也因此耗費了許多時間、精神。
許多民眾因為認為取得三聯單(報案竊盜、侵占遺失物)後,警方才會主動辦案,單純報遺失僅能被動等待,因此多會希望警方能以竊盜、侵占遺失物處理,拾獲民眾就有可能因此被作為犯罪嫌疑人調查,因此民眾若拾獲物品,請盡速依法交付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機關進行施物通知招領程序,此外拾得人也可以依民法第805條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價值10分之1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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