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林先生年紀很輕、為身障人士,且無刑事紀錄前科,符合緩刑條件,且車禍發生時,過失致死罪的刑度還是2年以下,於是李律師建議林先生認罪,透過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的方式處理此案。
林先生是身障人士,聽覺及表達能力不足,還是大學生,某日騎乘機車往學校路上前進,因為車道僅有一道,路上汽車、路邊違停眾多,於是林先生行駛的位置很靠近路邊,豈料突然有一名老婦人要過馬路、突然竄出,林先生煞車不及撞上老婦人,老婦不幸往生,林先生因此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林先生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楊律師協助辯護。
依警察繪製的現場圖、車鑑會鑑定報告,依現場的煞車痕來看,林先生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確實有過失(但老婦人闖越馬路也是肇事原因)。林先生年紀很輕、為身障人士,且無刑事紀錄前科,符合緩刑條件,且車禍發生時,過失致死罪的刑度還是2年以下,於是李律師建議林先生認罪,透過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的方式處理此案。
楊律師協助林先生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向家屬誠心道歉,並談妥和解條件,林先生也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楊律師再向法院陳明已和解、林先生家庭經濟狀況之事實,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以利自新。
法官審酌林先生係過失致犯本件犯行,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被告就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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