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董動念選總統?必須先考慮這件事

報載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考慮參選2020總統,無疑是對於大選議題投入震撼彈,但商人從政,除了選舉外,還必須考慮董事長職位去留、以及持有股份處理的問題,並不是如想像中參選、當選就好。

法律評析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經商的限制

凡受有俸給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就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民代除外),總統自然也不例外,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意即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經理人及員工,而擔任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也不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所以郭董如果想要參選總統也當選了,勢必不能再繼續參與鴻海公司的經營,所以一定要選定繼任的董事長,但這對一手帶起鴻海集團的郭董來說,一定是艱難的決定。而股份部分,郭董持有鴻海股份的比例,依鴻海公司財報來看,應不到10%,所以只要解除董事長、董事身分即可,但鴻海其他子公司、關係企業,如果持股超過10%,就還是要把超過10%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如果是有償的轉讓,也會被課證券交易稅或所得稅,又是另一筆負擔,如果是用贈與的,也會遇到贈與稅的問題,總統還沒當上,帳面上的損失就遠超過四年總統的薪水了。例如前行政院長林全,就接任行政院長前,就辭去公司董事的職務,就是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

 

民意代表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實務見解認為,民意代表(鄉鎮民代表、議員、立委)非公務員或政務官,所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或懲戒法,所以上面提到的經商、持股限制,都不適用於民意代表,所以生意人選上民意代表,的確是可以一面當民代、一面經營事業的,或是民意代表選上後,也可同時在外兼職。例如臺北市議員高嘉瑜目前固定擔任政論結目主持人,因為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也不會有兼職違法的問題。但民意代表同意是為人民服務、領人民納稅錢,為何就可以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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