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撿到手機送往派出所,但聯絡上失主後竟被控告竊盜罪,由於此罪為公訴罪,警方按程序開給對方報案三聯單,並通知拾獲者到所製作筆錄,讓撿到手機的民眾上網路爆料平台抱怨「現在做好事也要被告」,引起網友討論。有網友直呼「反控誣告賺零用錢」,也有網友分享親身經歷,表示曾遇上「訟棍」,同樣是撿到手機交給警方卻吃上官司,自己在盛怒之下反控對方誣告,並獲得了2支手機的賠償金,也有網友憤怒回應「應該放在路上給車輾爛」、「這種人一定要給他教訓」。
民眾常提出的疑問是「他告我結果是我勝訴了,浪費我時間,這樣亂告我,我能不能反告他誣告?」
在談到誣告罪的成立前,要先來認識一下誣告罪,它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刑法第169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是以不實或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虛偽申告他人犯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而民眾一有誣告行為,會侵害到的主要是國家的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法益,及個人不因此受錯誤司法判決法益。意即,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發動刑罰權,而誣告行為是有害於司法偵查權之行使及發動,等於使國家耗費不必要的司法資源,且誣告也陷他人於刑事訴追之危險,對被害人造成名譽及人格上之損害。並非像字面上認知的只要覺得被亂告就等於誣告。
民眾常有錯誤的認知「只要自己被別人隨意亂告,就可以告對方誣告」,這是不對的,要成立刑法上誣告罪有2個前提:
必須有捏造事實--如果誣告人的申告內容不是無跡可尋,且有相關證據可依憑,只是缺乏積極證明而被檢方或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罪,最後使被告不受刑事追訴或刑罰執行,則難以誣告罪論。
要讓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如果是民事訴訟程序,則不在誣告的討論範圍內。這是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常有民眾認為,無端被列為民事案件被告,對人格權及名譽造成極大的侵害,但那並不在刑事誣告罪的討論範圍內。
訴訟過程往往冗長且繁複,時間軸動輒以年為單位,在經歷長時間的攻防後雙方終於得以從訴訟環節中脫離,而獲得勝訴判決的一方不免覺得冤枉想透過「以牙還牙」的方式反制,但訴訟也不是萬靈藥可以解決所有的事,法律終究是人性的最後防線,不合理卻合法的案件在所多有,建議民眾在採取訴訟行動前能先冷靜思考其目的是什麼,免得訴訟無情遭遇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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