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侵占-業務侵占被判一年十月,上訴認罪和解改判緩刑

案例事實

委託人劉小姐(被告)
案件結果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宣告緩刑二年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刑事訴訟有時必需做出妥協,若無罪機會很低,不如把握緩刑機會,最終結果仍和無罪相去不遠,也是對被告最有利的結果。

劉小姐任職於茶飲公司擔任會計,管理公司的零用金、記帳、開立會計傳票、繳納公司各項規費等,但於離職後,公司對帳時,發現帳戶有不清楚的狀況,也收到勞保局、健保局的催繳通知,認為劉小姐帳目記載不實,支用零用金後卻未用於繳款,短少約20萬元左右,於是向地檢署提出業務侵占的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劉小姐認為自己沒有侵占公款,於偵查中及一審均否認有侵占行為,一審法官認為事證明確,重判一年十月的有期徒刑,公司也對劉小姐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劉小姐在一審判決後十分惶恐,經友人介紹,得知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詢求協助,法扶審查劉小姐的案件後,轉請楊律師協助處理上訴二審。

律師解說

認罪、和解獲取緩刑機會

楊律師先請劉小姐攜帶資料來所討論案情,並向法院聲請閱覽本案卷證資料。法院不可能不會發生誤判,一個刑事有罪判決究竟是不是冤枉有被告,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沒有在案發現場見證,不可能完全肯定,所以就是依客觀的證據來做認定,如果檢察官舉證不足,當然法院基於無罪推定應該要判無罪,所以上訴是否有改判無罪的機會,要看本案事證是否足夠。

但楊律師檢閱卷證資料,以及在二審中再向法院聲請函詢勞、健保局等單位,所答覆之內容仍跟既有資料相同,因為劉小姐身分的會計,帳冊內容確實是劉小姐所寫,能拿零用金去繳費的也是劉小姐,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其他人從中構陷,事實上也不太能,而勞保局、健保局、台電等單位同時出錯的機率真的很低,所以一審判決有罪不難理解,只是所涉金額僅20萬元,劉小姐也沒有前科,判決一年十月實屬過重。

楊律師向劉小姐分析,訴審改判無罪機率很低,且法官心證亦不利於我方,若以無罪方向打官司,可能會維持原判,面臨入監服刑,而民事上也還是一樣面臨賠償問題,但依劉小姐單親、扶養二名子女及無前科的情形,若能認罪與公司達成和解,二審改判緩刑的機會很高,而訴訟有時必需做出妥協,若無罪機會很低,不如把握緩刑機會,最終結果仍和無罪相去不遠,也是對劉小姐最有利的結果。最後劉小姐接受律師的建議,由律師出面與公司協商,最後公司同意與劉小姐和解,劉小姐分期償還,簽立和解書同意法院給予劉小姐緩刑,也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

劉小姐獲緩刑判決,不須入監服刑

法官審酌劉小姐已經跟公司和解,且無前科,經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於是撤銷原判決,改判一年四月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2年,劉小姐只要2年內沒有故意犯罪遭判刑的情形,就不會再執行,能繼續過正常生活,免去了牢獄及訴訟的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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