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關於結婚效力見解不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先嫁給老翁,離婚後再嫁給老翁的兒子!中國籍王姓婦人,先在中國和我國籍林姓老翁結婚,離婚後再和林翁的兒子結婚,王婦說這在中國合法,但台北高等法院依我國民法規定,認定王婦與林家兒子的婚姻無效,駁回她來台團聚申請案。
內政部移民署審查認為,王女先後與林家父子結婚,違反我國民法第983條相關規定,後面這次婚姻應屬無效,駁回申請案。王女不服打行政訴訟,她出庭時表示,中國的婚姻法規定,男方只要年滿22歲,女方滿20歲,且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就可結婚,中國政府因此同意她結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我國民法第983條「原具直系姻親關係者,不得結婚,否則婚姻無效」規定得很清楚,所以判王婦敗訴;本案還可上訴。
該案王女嫁給林姓老翁,兩人後來離婚,王女後來在中國嫁給老翁兒子林姓男子,林姓男子回台辦理移民,依據民法第983條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不得結婚之規定。
而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關於結婚效力見解不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所以兩人的婚姻效力有效或無效,既然要在台灣生活,就必須依台灣地區的法律認定。
金融消保法4創舉,申訴不再曠日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