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國民法的規定,原則上是不能透過遺囑完全剝奪一個人的繼承權,有特留分的保障。
鍾太太是父親的長女,有一個妹妹、三個弟弟,鍾太太因為是女兒,因為傳統觀念女兒不能繼承遺產,所以鍾太太和妹妹在父親生前,就已經簽下了拋棄繼承聲明書。後來父親往生,三位弟弟拿出父親的遺囑,遺囑中寫著所有遺產由三個兒子繼承,女兒不得繼承。鍾太太記得父親往生前,曾經跟二個女兒說過,自己受到兒子的欺負,遺囑不是自己想要寫的,鍾太太和妹妹並不想放棄繼承,加上父親留下一筆位在七期的方正土地,價值利益龐大,但弟弟不肯讓步,堅持土地就是兒子才能繼承,鍾太太見協商不成,弟弟們也不顧手足情份,於是在兒女的建議下,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在父親往生前的拋棄繼承聲明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有效的拋棄繼承,必需是父親往生後,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才會有效。所以傳統上許多女兒被迫簽下拋棄繼承聲明,在發生繼承事實時,還是可以站出來勇敢爭取權益。
從遺囑的形式來看,筆跡可以初步判定是鍾太太父親所寫,也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基本上是個有效力遺囑。但仍然侵害到了鍾太太的特留分,我國民法的規定,原則上是不能透過遺囑完全剝奪一個人的繼承權,有特留分的保障,例如鍾太太父親有5個子女,則5人的應繼分是各1/5,特留份則是1/10。所以鍾太太仍然可以透過訴訟去爭取至少1/10的遺囑,加上父親生前曾說過自己是被兒子強迫帶到代書那寫遺囑,有錄音可以證明,所以李律師建議還是可以在訴訟上先主張遺囑無效,請求1/5的遺產,在訴訟中透過調解爭取最大利益。
在起訴後,李律師透過土地的訴訟註記,且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使鍾太太先取得公同共有之權利,至少讓土地不至於先被兒子們處分。並透過訴訟上的鑑價、協商,盡力爭取超過特留分之繼承權利。
五名子女在法院調解數次,在雙方律師的協助下,最終達成和解,鍾太太和妹妹分別取得1/8的繼承權利,也順利辦理七期精華區土地持分的登記、至銀行領出可分配的父親存款,順利解決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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