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林小姐因遭家暴,與先生調解離婚,然前夫心有不甘,認為林小姐名下財產較多,對於林小姐另外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訴訟,然而事實上,林小姐乃經濟弱勢,雙方財產差異不大,前夫所主張林小姐名下的婚後財產,更有多筆是贈與取得非屬婚後財產之標的,林小姐不知該如何處理,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請求楊律師協助。
剩餘財產分配是家事案件中很常見的一環,當兩個人離婚時,若無法就財產分配部分達成協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往往緊接而來,面對這樣的案件,首先需要先協助當事人釐清幾件事情
1、剩餘財產計算的時間點; 2、雙方有哪些財產可算入剩餘財產的標的; 3、對己方有利之主張,有無應調查的證據。
本件兩造曾在均有委任律師的狀況下,於一審時在法院做成爭點整理,協議簡化爭點,確認案件的不爭執事項和爭執事項,一審法院也就依照爭點整理的結果作成判決,並認為男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並沒有理由。但對方上訴後卻事後又反悔,另外聘請律師,對不爭執事項重新提出爭執,並據此請求法官改判。
然而,民事案件就爭點整理中約定不爭執事項重複爭執,除非符合特殊要件,不然應不得為之。而楊律師在上訴的二審法院中,特別向法官強調民事訴訟法就此部分的相關規定,並引用大量最高法院的見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民事二審採嚴格續審制,原則上禁止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乃為避免耗費司法資源,且造成對造當事人時間、勞力及費用之浪費,又第二審為第一審之續行,故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且本件對方每次都親自到庭並有委任律師,難推諉其不知爭點整理之意義,故就該日所為之爭點整理不爭執事項,當產生訴訟上自認之效果,除非對方能證明有與事實不符,否則就要受該不爭執事項之拘束,不得再為爭執。
本案分別歷經地院和高等法院的審理,耗時三年多,終於判決確定,經過楊律師的努力,堅守爭點整理的法理,反駁對方無理的主張,並對爭執事項完整舉證,對方雖然向林小姐請求將近百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最終台中高分院把原告的請求九成五以上均駁回,認為林小姐僅需支付8千餘元,其餘上訴駁回。
家事親子-自幼被母親遺棄聲請減免扶養義務,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