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分配表異議之訴有一大特點,就是舉證責任在於主張債權存在的一方,也就是被告方,因此在訴訟策略上,被告方必須積極的舉證債權存在,不能只是消極的抗辯。而借貸關係存在,在實務上必須要證明有「借貸合意」以及「交付借款」兩個要件。
當事人王先生的弟弟過去因為生意周轉需要向他借錢,前後總共借了400萬,而王先生因為擔心這麼大一筆金額日後口說無憑,在最後一次借款時,要求弟弟要簽立借據給他,以及要求弟弟用名下土地設定不動產的第二順位抵押權,後來弟弟因為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而遭銀行將貸款均加速到期,也就是俗稱的斷銀根,土地也因此遭銀行拍賣,王先生在土地拍定後依法去參與分配,但銀行卻認為抵押權有問題,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王先生一時之間不知該如何處理,來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
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實務上銀行常提起的訴訟,大多是銀行認為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所提出的債權是有問題的,為了將該債權剃除而提起訴訟。這類型的案件,訴訟中的攻防顯得格外重要,若是忽略而隨便處理,將有很高的風險債權會遭到法院剃除。
本件楊律師經過跟當事人數次的開會後,將當初借款及簽立借據的事實經過完整向法院說明,更提出匯款的水單,以及傳訊相關證人證明借款的經過,並對銀行提出的質疑和主張一一反駁。
案件經過一連串的證據調查,以及訊問證人,法官認為我方主張為真,王先生當初確實有借弟弟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存在,因而認定原告銀行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無理由,而判決將原告之訴駁回,王先生也可以順利參與分配,受償部分債權。
民事債權債務-繼承債務自己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訴請第三人異議之訴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