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林姓女子指丈夫婚後十三年來刻意不行房,在家中對話還以LINE傳訊息,有如「室友」,她幾乎守活寡、無緣生兒育女,提告希望結束這段令她快「發瘋」的婚姻,林夫辯稱床第之事少做但沒不做,盼妻回頭。一審以性慾因人而異,判林女敗訴,高院指雙方性事不諧,長期欠缺相互扶持的決心,婚姻已成空殼,改判准離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隨著時代的演進,我國離婚率及離婚對數逐年升高,但結婚率卻逐年下降,例如106年結婚對數13.8萬對,但離婚對數即高達5.4萬對,可看出民眾對於結婚之人生大事,越來越慎重,而覺得另一半不適合時,也越來越勇於表達離婚的意思。
在法院裁判離婚的案件中,法官越來越傾向引用「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作為判離的依據,而最高法院也闡示如果個案中具有「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卻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之情形,就達於判離之標準。也廣泛由法官引用,目前已達七成以上。
破綻主為義是由歐美國家法制所傳入,應探討婚姻的本質及目的,國際發展趨勢以婚姻目的與內涵應包含共同生活與主觀上繼續為夫妻之意思,而夫妻是否為共同生活並履行婚姻義務與責任,也是審酌的重點之一。
當婚姻產生破綻而空殼化,如果勉強維持,將有違婚姻之互信、互諒、互愛、互相扶持之真諦,徒增痛苦而已。
本件案例中的博士生還想維持婚姻,但據他所言,也只是邀妻子看電影、吃美食與出國,妻子一直想要的是孩子與正常的溝通,而丈夫未能積極正視妻子對於性生活及生兒育女問題的關注,妻子甚至因此患有憂鬱症,十三年來不被對方在意內心感受,婚姻不是只有一個家庭的形式,而是要付出關愛、包容,溝通也是維繫家庭感情的重要手段,而夫妻性生活也是極為重要的要素之一,丈夫明顯未做到人夫的應盡義務,在一般人眼裡,婚姻裂痕已無法修補,無回復兩人關係的可能,因此法官改判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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