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媒體報導,一名才華洋溢之年輕女作家在自家住宅上吊自殺的消息震驚社會大眾,並使許多人感到惋惜,探究其輕生原因,竟疑似因於高中時,遭到補習班名師之誘騙性侵,致使長期飽受憂鬱症之苦,進而走上絕路。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構成刑法「與幼童性交罪」
依刑法第227條第1、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性自主法益,即使與未成年人之間屬於雙方同意的情形,只要行為人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發生「性交」、「猥褻」的行為,皆會入罪成為處罰之標的,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相關犯行即可展開偵查並起訴。 另外,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其他違反相對人意願之方法與其性交者,屬強制性交罪,若相對人係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則有加重刑責之處罰。但法院曾因無法認定七歲以下幼童是否有表示拒絕、反抗之情形,因而認定僅觸犯第227條較輕之罪刑,飽受批評。故有決議認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因其無民法之行為能力、意思能力,無法表達是否同意性交猥褻之意思,故不論是否合意,一律依刑法第222條論罪;若為7歲以上未滿14歲未成年人,則區分是否違反意願,若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觸犯刑法第222條;若未成年人同意,則觸犯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本案例當下未提告之可能原因
依該女父母親之陳述,表示當時得知女兒於高中階段與補習班教師發生關係後,曾憤而欲向教師提告。然而在此之後,為何沒有揭露老師之行為且向該教師提告呢?細究原因,在於當時就讀高中的女兒可能已年滿十六歲,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規定,行為人與滿十六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並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該已婚教師之配偶,若得知A女與其丈夫發生性交,則可能反控A女刑法妨害家庭之相姦罪。雖然配偶之告訴會及於丈夫,但依照通姦罪的特別規定,配偶若原諒出軌之一方而撤回告訴,該教師則能全身而退,惟僅學生身分之A女則可能受有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對A女不利。這也是為何通姦罪除罪化之議題又再次被提起。
可能依刑法第228條論「利用權勢性交罪」
補習班老師對學生依師生關係發生性行為,可論利用權勢性交罪。本件女作家雖然已逝世,然此最為公訴罪,則仍可由其父母提出相關證據,報案提供檢警偵查。
限定繼承免背父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