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法官就會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法院聘任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法律、教育、輔導等學經歷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協調委員進行調解。
依法律規定,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以外之家事事件,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調解委員會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一、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找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二、費用很省,若調解成立,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判決費三分之二。
三、調解時,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
四、一旦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還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注意事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民眾解決糾紛而設,但民眾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家事調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