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原本已經無償贈送他方,日後因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反而須改變原先無償贈與之性質,而成為贈與人可向受贈人請求扣減之財產,變相否定其原為贈與之本意,顯背離法意。
委託人
金大花(化名/被告)
案件結果
被告免將原告贈與的房產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列。
受任律師
楊永吉律師
金大花與林大明於民國92年結為夫妻,但因感情不睦、結婚多年沒有生小孩,多年來雙方感情已破裂,達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雙方因此協議離婚,但是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爭執,因為結婚時,先生出資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夫妻共同住所,並將房產名義登記在太太名下,後來的房屋貸款也持續由先生繳納,因此在離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雙方對該房產是否列入分配有爭執,原告遂提起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原告主張該房產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是當初購屋資金和後續房貸繳納,都是原告支出的,該房產是因原告努力、貢獻而來,並且是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應將該房產列入被告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原告贈與被告的房產,不用計入剩餘財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