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完整,我國法院基本上在這部分都是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只要有類似結婚的行為樣式,沾到公開儀式的邊,旁邊有人可以看到,法院多數就認為已經符合公開儀式的條件。
台商陳女與丈夫1997年(民國86年)登記結婚,因經濟拮据未辦婚禮,陳女為一圓披白紗心願,5年後與丈夫在公司尾牙上補辦婚禮,未料去年丈夫變心,指兩人結婚時無公開儀式,提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士林地院日前以兩人在同事見證下交換戒指、宣讀誓言,有照片為證,認定「尾牙婚禮」有效。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世界各地有人結婚都是一件喜事,不過世界各地對結婚與否的認定個有不同,在我國不論是結婚典禮或是辦桌喜宴一直都是台灣人認定小倆口是否完婚的重要指標,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儀式婚」。過去我們民法一直採用這樣的規定,許多長輩也一直認為有辦婚宴才算是真正有結婚。不過民法對於結婚的認定早從97年5月23日開始採用不一樣的標準,因此從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人,一定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若是只有公證結婚或舉行婚宴在法律上是沒有結婚的效力。這樣的修正主要是為了避免過去常發生的弊端,例如:有公開結婚儀式卻未辦理登記,身分證上配偶欄為空白,讓人誤以為未婚,甚至有些妄想齊人之福的人,會藉此制度上的漏洞「騙婚」成功;或是雖有辦理登記卻無任何公開儀式及證人,當一方想離婚時,就以此為藉口去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如同前面新聞上的案例。
而類似這樣騙婚的案例,隨著婚姻制度修改成登記婚,幾乎已不復存在,不過每一個制度修正的時候,就會延伸出適用的問題,以婚姻制度而言,在97年前透過儀式婚結婚的人,雖然一直都沒有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婚姻還是有效。不過到底有沒有符合當初所謂儀式婚的要求,常常會有爭議,一般來說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兩名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之見證人,那麼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結婚就合法有效。但因為所謂的「公開儀式」意思是什麼常會有爭議。有人認為一定要有正式的婚禮或喜宴才算公開儀式,不過在我國法院基本上在這部分都是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只要有類似結婚的行為樣式,旁邊有人可以看到,法院多數就認為已經符合公開儀式的條件。
其實法院背後的想法很簡單,為了避免有心人士操弄,以及保障家庭生活的完整,只要有沾到公開儀式的邊,原則上都會較保護認定結婚有效的一方。不過不管法院得態度如何,還是回到老話一句,婚姻關係中是一個學習互敬互重的過程,但若是你或妳的那個他已經完全偏離了這條路,或許該思考的是如何妥善的處理這段婚姻關係,讓自己過得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