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 第 32-1 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 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