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09修正審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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