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143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第 53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 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 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 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 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 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